北京: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(权限内)
——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流程
事项名称 |
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(权限内) |
办理依据 |
1.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
2.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》 |
申请材料目录 |
1、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、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;
2、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,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;
3、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;
4、建设项目需取水的,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5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此外,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,应提供生产许可证;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;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;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;农业生产、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,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。
注: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、2、5,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。 |
审批条件 |
1.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;
2.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;
3.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;
4.符合本市区域布局;
5.符合土地利用规划;
6.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;
7.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,取得生产许可证;
8.教育、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,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;
9.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注: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、2、3、6、8、9。 |
审批程序 |
1、接收。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。
2、补正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3、受理。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形式的,当场受理;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4、审查与决定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、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、听证、专家评议等,并作出决定。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,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其中,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,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,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。
5、送达。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。 |
审批决定 |
能够批准的,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;不予批准的,书面告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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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,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。